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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业讨债”处尴尬 商账追收不能超越


“职业讨债”处尴尬 商账追收不能超越法律底线


作者:中国腹语艺术团团长

    尽管国家三令五申,禁止开办“讨债公司”,但近年民间讨债依然存在。前不久,媒体一则关于“商账追收师”经过培训有望持证上岗的消息,引起了各方关注。然而,在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的职业标准目录里,并没有“商账追收师”,民间所谓的“职业讨债人”还不是国家承认的职业。根据工商部门的说法,“讨债公司”目前想要注册绝无可能。

  有关专家指出,债权人可以依法主张自己的合法权利,但讨债方式绝对不能超越法律底线。他们认为,虽然目前诸多灰色的民间讨债形式确实亟待规范,但“职业讨债人”的存在,从更深层次反映的却是社会诚信体系的缺失。

  “职业讨债”处境尴尬

  12月27日,当记者费尽周折,与沈阳市一家商务信息公司取得联系时,公司的负责人这么说:“我们实际上是给客户提供商务信息服务。”同时,他也承认:“公司也少量地从事追债服务,帮助企业、个人处理债务纠纷。”当记者准备进一步探寻个中秘密时,对方婉言拒绝了。

  此前,据沈阳市一家媒体披露,沈阳有上百家“讨债公司”打着商务公司、调查公司的名义开展追债业务。

  “这个数据很难确认,因为根据目前的规定,不允许所谓的‘讨债公司’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如果确实有一些商务公司或者调查公司从事讨债业务,最起码是超范围经营,或者是违法经营。”沈阳市一家商业网站的负责人告诉记者。

  韩冰是浙江一家调查咨询服务公司的总经理。据了解,他的公司已经存在10年,其主要业务之一就是追债。他的公司被称为“全国目前最大的一家追债公司”。12月26日,当记者打电话与他沟通时,他说:“根据我掌握的资料,东北地区以追债为主要业务的公司还没有,虽然一些商务公司也涉及这方面业务,但都是小打小闹。”

  调查至此,记者得出结论:目前,按照现行法律法规及有关部门的规定,一些所谓的“讨债公司”或者“职业讨债人”都处在灰色地带。近些年来,国家经贸委、国家工商总局、公安部等部门曾连发几道禁令,禁止任何形式的“追债公司”。

  1995年11月,公安部和当时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出《关于禁止开办“讨债公司”的通知》,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开办任何形式的“讨债公司”,从事讨债业务。《通知》要求,“对已登记注册的经营讨债业务的各种公司、企业进行一次全面、彻底的清理,并通知其按企业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申请办理注销或变更登记”,“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立即停止办理‘讨债公司’及类似企业登记注册。严禁企业以更换名称、变换方式等形式,继续开展讨债业务”。

  2000年6月,有关部门发出《关于取缔各类讨债公司严厉打击非法讨债活动的通知》,再次重申“取缔各类‘讨债公司’,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开办任何形式的‘讨债公司’。对继续从事非法讨债活动,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要坚决依法惩处”。《通知》要求有关部门“采取有力措施,加大对非法讨债活动的打击力度。对采取恐吓、威胁或者其他方法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讨债行为,公安机关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记者采访时从有关部门得知,目前,这些有关“讨债公司”的禁令依然有效,“讨债公司”的身份依然尴尬。

  “讨债公司”几宗罪

  “国家之所以三令五申,不允许‘讨债公司’存在,是因为它们的存在,扰乱了国家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沈阳市公安部门一位同志告诉记者。1995年的《通知》指出,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各种经济债务纠纷大量增加。一些大中城市和东南沿海开放地区相继出现了多种形式的“讨债公司”,有的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经营讨债业务;有的则是以经营其他业务名义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或经有关部门批准,而实际经营讨债业务;还有的未经登记注册,也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私自开展讨债业务。

  业内人士指出,这些“讨债公司”承办委托收账追债,参与诉讼或非诉讼代理,没有法律依据,缺乏法律赋予的权限和行政强制力。在追债过程中,有些讨债公司借助威胁恐吓、哄骗、敲诈等不正当的手段,强行向债务人收取债款,甚至绑架人质,进行暴力危害人身安全等违法犯罪活动,以收取高额报酬。

  “‘讨债公司’的存在,不仅扰乱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正常的生产、工作和生活秩序,危害社会治安,而且助长了地下非法讨债活动,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有关人士告诉记者:“国家之所以清理整顿或明或暗的‘讨债公司’,也是为了保障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

  有关“商账追收师”的误读

  从2006年上半年开始,不断有各种媒体关注着一个新名词:“商账追收师”。各种版本的报道让人无所适从:有消息称,“职业讨债人”有望“持证上岗”;有媒体报道,“职业讨债人”身份即将合法化;甚至有的媒体还给“商账追收师”这一所谓的“新职业”何时登堂入室列出了时间表。直到今天,还有媒体在热炒“商账追收师”。记者进行过采访,所谓的“商账追收师”,根本不是国家推出的新职业。

  事情缘起于一次培训。今年4月,有报道称: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了信用调查师、信用分析师、信用评估师、商务调查师和商账追收师5个信用管理方面的新职业,第一批商账追收师有望于今年6月份面世。

  随后,接续报道接踵而来:北京一家技术培训中心受劳动保障部所属某就业培训技术指导中心委托,培训5个信用管理方面的新职业。另据报道,“商账追收师”的培训课程主要包括商账追收相关法律规范及从业操守、专业商账追收组织和机构、企业信用风险特征分析与防范、非法律诉讼的操作方法、欠款人心理特征诊断及解决方案、外勤追账催收谈判处理技巧等6个方面。商账追收分成企业商务追收和个人追收,目前的培训针对的是前者。

  另有报道指出,这家培训中心曾有人对媒体解释,与现在很多以骚扰、电话威胁等不法手段追账不同,经过培训后的商账追收师将按照严格的作业流程,先是电话催账,再用信函,之后是上门拜访,都不成功再采取法律手段。

  有关“商账追收师”的消息被一点点放大。有报道指出,“商账追收师”国家新职业发布后,在制定完职业标准和题库后,某些省也有望进行“商账追收师”职业资格的培训和鉴定。

  随之,有关方面对“商账追收师”产生了种种争议。引人注目的是,不久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声称,“商账追收师”还不是国家承认的职业。劳动部门表示,所谓“商账追债师持证上岗”的表达并不确切。一般意义上说,持证上岗指的是从业者通过相关的职业资格鉴定,获得初级、中级、高级、技师、高级技师等五个不同等级的《职业资格证》,而劳动部门目前还没有发放过“商账追收师”职业资格证书,职业资格鉴定中也不存在这一行业。

  12月26日,记者打开劳动保障部的“国家职业资格工作网”,在已经颁布的“国家职业标准目录”中,并没有找到“商账追收师”。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培训处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没有听说过这个职业。

  随后,记者打通了北京这家技术培训中心的电话,称想参加“商账追收师”的培训。接电话的工作人员回答,第四期培训班将于2007年1月开始。她说:“目前,培训后拿到的是一份‘职业培训证书’,不是‘职业资格证书’。”记者了解到,获取这个“职业培训证书”只能证明参加过相关培训,证明“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但不能作为职业资格的准入证明。这家培训中心的工作人员还告诉记者:“按照目前的规定,拿到‘职业培训证书’要想在大城市注册(‘讨债公司’)现在还不可能。”

   “追债”应走合法途径

  “自古以来欠债还钱,天经地义。关键在于采取什么方式去讨要债务。对于债权人来说,不能采取不合法的手段进行讨要。”辽宁良友律师事务所的李振革律师认为,如果采取恐吓、暴力这种行为来讨要债务的话,就是一种违法的行为甚至是一种犯罪行为。而现在很多“职业讨债人”是见不得阳光的,它的出现存在着一定的治安隐患。

  李振革告诉记者,按照我国现行有关法律,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只要存在债务关系,前者可以主张权利———他既可以直接主张权利,也可以授权委托人代为解决债务问题。委托人代表债权人行使权利时,必须有债权人的委托授权书,并告知债务人。

  “讨债应该通过合法的途径和手段来进行。如果自己出面或者授权代理人都不能达到目的,应该走司法程序。”有律师指出,比如在诉讼之前,可以去聘请专业的律师进行讨要,专业的律师都是很有经验的,他完全可以把这种行为方式控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之内来进行。如果不行的话,律师还可以代理进行诉讼。

  有专家认为,我国现在诚信机制尚未完善,司法救济成本高、效率低,债权人自身能力不强等因素客观上形成了对“委托讨债”业务的市场需求。据了解,目前一些“职业讨债人”为了达到目的,往往会不择手段,使债务人就范。法律界人士举例说,比如,公民享有隐私权,如果讨债手段过激,用跟踪、赖着不走等方式,侵害其个人秘密、商业秘密和隐私,家门口张贴公告,用舆论的压力、道德的压力、社会的压力督促你履行债务,这样的措施一旦过火越界,有可能伤害债权人的名誉权。

  法律界人士提示,由于“职业讨债人”是接受委托人的委托而前去讨债,所以造成的后果,债权人要承担一定责任。有关人士强调,现代的经济活动频繁,人和人之间,或者公司和公司之间的借贷关系也会越来越多。律师提示,债权人可以用各种各样的方法去向别人追债,但是在讨要过程中,一定不能超越法律这一底线。

  “企业要依法签约、履约,重合同、守信用,及时归还各种应付款项。对违约产生的经济纠纷,应依照法定程序解决。”2000年有关部门发出的《通知》中这样强调。

  李振革认为,债务人的合法权益也应该得到维护。虽然我国法律没有对债务人的合法权益进行专门规定,但债务人不是“二等公民”,国家保护公民权益的有关法规也应当部分地适用于保护债务人。

  “职业讨债”折射信用缺失

  有关专家指出,虽然目前诸多灰色的民间讨债形式确实亟待规范,但“职业讨债人”的存在成为一种社会关注的现象,从更深层次反映的却是社会诚信体系的缺失。

  李勇是一家商业网站的负责人,一直关注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他认为:“当今社会经济生活中,债务人和债权人角色的某种变异,折射出社会诚信的缺失。”

  国家工商总局和商务部此前曾做过的一项统计显示,我国每年的经济合同约有40亿份,最终履约率却不足30%,每年因逃债造成的直接损失约1800亿元,债务追收市场需求庞大。面对这些触目惊心的数字,有关专家指出:“在社会诚信体系已成稀缺资源的环境下,重塑社会诚信体系至关重要。”据了解,多年以来,在我国的市场上,经济失信现象大量出现,许多企业的逾期应收账款规模居高不下,坏账、企业间拖欠、合同违约、不良资产、留置抵押物和逃废债等问题相当严重。这种情况毕竟严重地影响了商业银行消费信贷业务的扩大和信用卡的激活使用,亟待改变。

  李勇认为,当务之急是要完善个人信用信息系统,降低诚信信息沟通成本。他告诉记者,在不少西方国家,个人信用信息系统是市场交易的一个重要参考,个人信用信息系统就像个人或者企业的“信用身份证”。在我国,诚信体系建设刚起步,很多时候只能靠追讨者以有限的资源去调查,成本居高不下。

  据了解,在西方国家,威胁客户信用是仅次于法律诉讼的追账武器。因为在成熟的市场经济条件下,信用行业发达,信用公司的信用数据库维护及时和传播迅速,如果有追账行为发生,就意味着其失信记录将被记录到信用公司的信用数据库内,全世界的信用机构都可以方便查询。如此一来,全球所有具有一定管理素质的企业和有信用管理常识的个人都不会或极少与“黑名单”列出的企业和个人发生经济往来。

  李勇认为,西方国家的经验提示我们,凡赊销或授信企业,都需要建立符合中国实际的企业信用管理机制,即对信用交易的事前、事中和事后各个阶段实施信用风险监控管理。他说:“中国要大力发展市场经济就必然要发展信用经济,也就必须扩大市场的信用交易规模。企业为了规避来自客户的信用风险,就要求所有参与市场竞争的中国企业必须建立健全信用管理功能,在市场化的外部征信服务支持下,使信用交易的授信方守信,使企业的信用风险得到控制和转移,甚至做到防患于未然。”

  商账追收走向何方

  有关人士认为,虽然目前在我国,“职业讨债人”、“讨债公司”是被禁止的,但商账追收这一行业市场空间广阔;“商账追收师”不是国家认定的职业,但商账追收服务人员可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更适合以被公司或企业招聘的方式进行服务。

  孟广刚是沈阳一家调查事务所的所长,从事这一行业已经有十多年的时间。他告诉记者,一般来说,涉及企业和个人债务的业务他们事务所不接手。在他看来,一个专门经营公司的出现,要考虑其立法、市场准入制、监管能力等各个方面,专门的“讨债公司”必须在一个市场规则完善的前提下才能出现,但目前还不具备条件。

  “但是,不管是在现在还是将来,债务问题是一个需要解决的问题,需要有职业素养、精通法律知识的专门人才为企业和个人提供服务。”他说:“对企业而言,这类人才为企业提供的实际是一个商务安全平台,化解企业的债务风险。”

  李勇从另一个角度分析了商账追收服务的前景。他说,在中国市场经济不断完善的今天,绝大多数企业都面临“销售难、收款更难”的双重困境。随着世界经济全球化的步伐不断加快,一方面,市场竞争日益激烈,为争取客户订单,企业需要提供几近苛刻的优惠条件,利润越来越薄;另一方面,客户拖欠账款,大量债权得不到及时回收,形成呆账、坏账,销售利润被大量侵蚀。他据此得出结论,中国企业迫切需要属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一个重要内容:商账追收服务。

  李勇分析,中国加入WTO,使中国迈入市场经济的步伐不断加快,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也是信用经济。信用经济的发展迫切需要配套的社会信用体系的建立。社会信用体系是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治本”之策,而建立社会信用体系的核心是通过在征信市场上提供门类齐全的征信产品和服务,建立信用风险控制和转移机制,形成市场失信惩戒机制。在这些产品和服务中,商账追收业是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他认为,从事商账追收的人员完全可以临时受雇于债权人(公司或企业),以其法律顾问的身份出现,为其进行服务。

  西方国家

  信用商账追收服务

  在西方发达国家,社会信用体系健全。信用行业的商账催收业务也被称之为商账追收业务,是指信用机构或信用专业人员利用威胁将欠债者的社会信用记录公开曝光和其他手段进行欠款追收的信用管理服务。在国际上,几乎所有的信用机构都从事商账追收业务,该服务也是信用机构的重要收入来源之一。

  与法律服务机构相比,信用机构在进行商账追收时,主要以威胁客户信用为手段,很少使用法律及诉讼手段和其他手段。信用机构在商账追收时,一般采用发出催款函进行信用警告的方式,所以成本非常低。

  专家认为,西方国家信用商账追收成功的条件在于,信用行业比较发达,信用机构对信用信息的整理迅速、保存完整、查询方便,也就是说信用信息传播的速度快、范围广,这使得信用商账追收的成功率大大提高,信用商账追收业务也成为了信用机构的重要收入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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