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受理范围:
深圳中院一审生效判决、调解、裁定或我院一审省院二审的生效判决、调解、裁定的申请执行案件;争议标的金额在人民币1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国内生效仲裁裁决、涉外仲裁裁决、有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的申请执行案件;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案件;专利管理机关、国务院各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海关依照法律法规作出的处理决定和处罚决定的申请执行案件。
2、应提交的材料:
(1)申请执行书。应写明申请执行的依据、理由、事项,执行标的及金额(本金、利息、诉讼费、保全费等)。
(2)、我院的判决、调解、裁定由经办法官或其书记员签字证明已经生效,省高院二审的去省院复印送达回证,仲裁裁决执行申请应提交证明送达的材料。
(3)、申请执行人的身份证明。公民个人申请的应当出示居民身份证;法人申请的,应当提交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和法人代表身份证明;其他组织申请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和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
(4)、代为申请执行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律师应提交其律师执业证复印件及所在律师所致法院函。
(5)、填写法院提供的表格:包括审批表、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书。不能提供被申请人财产状况的暂缓立案。
(6)、申请执行人涉外、涉港澳台的,必须提供经公证、认证材料(董事会决议、法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商业登记的复印件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