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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福建闽东电力及翁小巧等人)


【时间:2007.03.03】
证监罚字[2007]9号
当事人:福建闽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闽东电力),住所: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环城路143号华隆大厦8—10楼,法定代表人:周敦彬。
翁小巧,男,1956年出生,时任闽东电力董事长,住址:福建省福安市中兴街(西路)181号。
杨一标,男,1950年出生,时任闽东电力董事、总经理,住址:福建省福安县穆阳镇闽东水电站宿舍。
杨建华,男,1956年出生,时任闽东电力董事,住址:福建省福安县韩阳镇后垅98号。
刘杰,男,1956年出生,时任闽东电力董事,住址不详。
杨立功,男,1957年出生,时任闽东电力董事,住址:福建省宁德市蕉城镇海滨路11号。
刘斌,男,1963年出生,时任闽东电力董事,住址:福建省福安市城关前进街尾109号。
倪大铨,男,1947年出生,时任闽东电力董事,住址:福建省福安市城北前进村街尾110号。
张扬弦,男,1964年出生,时任闽东电力董事,住址:福建省屏南县古峰镇花亭路007号。
林旭光,男,1968年出生,时任闽东电力董事,住址:福建省霞浦县松城镇万贤街县东街184号。
缪少平,男,1952年出生,时任闽东电力董事,住址:福建省福安县穆阳镇穆阳溪水电站宿舍。
吴胜腾,男,1956年出生,时任闽东电力董事,住址:福建省寿宁县鳌阳镇胜利街151号。
叶斌,男,1964年出生,时任闽东电力董事,住址:福建省宁德市署前路16号。
依据原《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闽东电力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了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闽东电力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一)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
1.虚假记载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1)将存放在上海爱建信托投资公司上海复兴东路证券营业部(后更名为爱建证券公司上海复兴东路营业部,以下简称“复兴东营业部”)的募集资金披露为银行存款。
截至2002年12月31日、2003年6月30日,闽东电力均有募集资金10,000万元存放于复兴东营业部,而闽东电力在2002年年度报告、2003年半年度报告中均披露尚未使用的募集资金为银行存款,直到2003年年度报告才披露上述事项。
(2)虚假记载募集资金余额。
闽东电力在2004年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剩余未使用的募集资金均为银行存款。经查,截至2004年6月30日,闽东电力剩余募集资金为45,722.52万元,其中 27,060.65万元被挪用于清偿到期的银行贷款。闽东电力对上述事项进行了隐瞒,在2004年半年度报告虚假记载募集资金余额。
2.虚假记载利润和应收账款。
(1)2002年年度报告虚假记载利润339.6万元。
2002年12月,厦门船舶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将往来款360万元付给闽东电力。2003年1月闽东电力通过背书银行汇票,将该款辗转汇入其下属分公司, 确认2002年度主营业务收入339.6万元,从而虚增2002年年度利润339.6万元。
(2)2003年半年度报告虚假记载应收账款180万元。
2002年6月,厦门船舶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将往来款180万元通过宁德航宁钢铁公司汇给闽东电力,闽东电力将该笔款项确认为其他业务收入。2002年12月,闽东电力将上述款项调整为其他应付款。2003年6月,闽东电力将该款辗转汇付到下属分公司,冲减下属分公司的对外应收账款,从而虚减2003年半年度应收账款180万元。
3. 2003年年度报告将已转让股权的原控股子公司列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并在2004年半年报中对转让控股子公司股权事项作虚假记载。
2003年10月,闽东电力将其持有的厦门龙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65%的股权转让,并办理了股权变更的工商登记手续。但闽东电力在2003年年度报告中仍将厦门龙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列入合并报表范围,并且在2004年半年度报告中将签定股权转让合同的时间披露为2003年12月。
以上事实有闽东电力及相关方提供的有关书面说明,有关资金账户资料、资金往来凭证,有关银行存款账户对账单、存款通知书、支款通知单,闽东电力的相关财务账表、记账凭证、原始凭证,有关询证函,有关合同、协议,有关银行提供的存款账户资料、资金冻结通知书、资金冻结确认书,有关工商登记资料,闽东电力有关董事会会议记录与决议,闽东电力的招股说明书、有关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有关公告,调查人员与有关人员的谈话笔录等证据在案证实,证据充分、确实,足以认定。
(二)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遗漏
闽东电力未按规定披露与福建省船舶工业集团公司签订重要合同的重大事件。2002年2月,闽东电力出资8,000万元与福建省船舶工业集团公司等5家公司共同发起设立厦门船舶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船舶工业集团公司于2002年2月6日出具《承诺函》,承诺给予闽东电力每年9%的固定投资收益。该固定投资收益超过闽东电力2001年度利润总额的10%,属于应以临时公告的形式披露的重要事项,但闽东电力未及时披露该事项,且未在2002年年度报告中披露。
以上事实有有关协议,有关承诺函,闽东电力出具的有关书面说明,闽东电力的有关记账凭证、原始凭证,闽东电力有关年度报告、有关董事会决议和会议记录,调查人员与有关人员的谈话笔录等证据在案证实,证据充分、确实,足以认定。
闽东电力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原《证券法》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构成原《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所述的行为。
时任董事长翁小巧是闽东电力上述违法行为的决策人,并在闽东电力董事会通过2002年年度报告、2003年半年度报告、2003年年度报告、2004年半年度报告表决时同意,共同实施了上述违法行为,是对闽东电力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时任董事、总经理杨一标,时任董事杨建华、刘杰、杨立功、刘斌、倪大铨、张扬弦、林旭光、缪少平、吴胜腾在闽东电力董事会通过2002年年度报告、2003年半年度报告、2003年年度报告、2004年半年度报告表决时同意,时任董事叶斌在闽东电力董事会通过2002年年度报告、2003年半年度报告、2004年半年度报告表决时同意,共同实施了上述违法行为,是闽东电力上述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依据原《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我会决定:
一、对闽东电力罚款30万元;
二、对时任董事长翁小巧给予警告并罚款5万元;对时任董事、总经理杨一标给予警告并罚款3万元;对时任董事杨建华、刘杰、杨立功、刘斌、倪大铨、张扬弦、林旭光、缪少平、吴胜腾、叶斌给予警告。
上述有关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我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账户名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付款凭证的复印件送我会法律部审理执行处备案。上述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我会提出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七年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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