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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天一科技及冯孝庭等人)


【时间:2007.05.03】 
证监罚字[2007]12号
当事人:四川天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科股份),住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高朋大道5号,法定代表人陈健。
冯孝庭,男,1940年出生,时任公司董事长,住址:四川省泸州市较场坝3号楼13号。
敬宏,男,1963年出生,时任公司董事,住址不详。
曹永红,1966年出生,时任公司董事,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宁水花园20栋602房。
叶明星,男,1950年出生,时任公司董事,住址不详。
古共伟,男,1957年出生,公司董事,住址:四川省双流县航空港西研院7幢307号。
崔基道,男,1951年出生,时任公司董事,住址:四川省双流县文星镇西研院成都技术服务处129号。
依据原《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原《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本会对天科股份虚假信息披露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有关当事人要求,我会于2007年3月21日召开听证会,听取了当事人的陈述与申辩,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天科股份的第二大股东深圳市华润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第三大股东成都美辰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实际第四大股东成都财通实业有限责任公司(2003年8月成都财通受让天科股份原第四大股东芳华集团持有的天科股份4.28%的股份计836.55万股,并已受托行使股东权利,未完成过户手续)存在关联关系,在2003年8月后合计实际控制了天科股份30.78%的股份。2003年10月至2004年8月期间,第二、三大股东及实际第四大股东通过其控制的关联公司四川天昊化工贸易有限公司、成都博宏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北京金博宏科贸有限公司以合作经营和借款、受让委托理财项目、受托采购等名义,先后从天科股份及其控股子公司四川天科投资有限公司获取资金,至2004年11月25日未归还余额为7159.6万元。有关交易天科股份未按规定作为重大关联交易予以及时披露,也未作为关联交易在2003年年报和2004年中报中披露。2003年6月、9月、12月,天科股份以技术转让名义分别将收取关联公司自贡通达机器制造有限公司的250万元、250万元、300万元计入主营收入,并结转当年利润,天科股份未将上述交易作为关联交易按规定及时披露,也未作为关联交易在2003年年报和2004年中报中披露。
上述违法事实有合作经营、借款、受让委托理财、委托采购的书面协议,天科股份的短期投资、应收账款明细账,银行对账单、划款凭证,天科股份2003年年报、全年临时公告,2004年中报、全年临时公告,相关董事会决议、董事会会议记录,相关当事人谈话笔录等证据在案证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天科股份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原《证券法》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和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03 年修订)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构成了原《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未按照有关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有重大遗漏”的行为。
2003年年报和2004年中报所涉虚假信息披露行为,时任董事长冯孝庭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通过2003年年报和2004年中报的董事会决议上签字的时任董事敬宏、曹永红、古共伟、叶明星、崔基道为直接责任人员。前述关联交易等应临时公告事项未及时披露违法行为,董事长冯孝庭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关联方董事敬宏、曹永红为直接责任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原《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我会决定如下:
对天科股份处以30万元罚款;
对冯孝庭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的罚款,对敬宏、曹永红分别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罚款,对叶明星、古共伟、崔基道分别给予警告。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付款凭证的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七年四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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